第一条      总则
 为了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政[2013]22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浙财教[2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评选范围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档案转入我校的全脱产学习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奖励标准与申报条件
 一、奖励标准:
 1、新生学业奖学金
 (1)参评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2015年研究生招生计划、档案转入我校的所有全脱产学习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2)标准及评定条件: 
                             
 
  
   
    
     类别   | 
       等级   | 
       标准(元/年)     | 
       奖励条件   | 
    
    
     硕士研究生   | 
     一等奖   | 
       12000           | 
     推免生及一志愿报考我校,初试成绩高于国家复试分数线总分50分以上(含),单科最低分超过相应分数线10分以上(含),录取总成绩排名本专业前三的考生。   | 
    
    
     二等奖   | 
       10000           |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 
    
    
     三等奖   | 
       8000           | 
     其它调剂至我校的考生。   | 
    
   
  
  
 2、高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参评对象:2014级研究生 
 (2)标准及评定条件:评定条件参照《304am永利集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附件1)、《304am永利集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指标体系》(附件2)及《人文学院学业奖学金评选指标体系(试行)》(附件3)。 
                             
 
  
   
    
         类别   | 
         等级   | 
         标准(元/年)   | 
         比例(%)  | 
    
    
       硕士研究生    | 
       一等奖   | 
       12000           | 
       20            | 
    
    
       二等奖   | 
       10000           | 
       30           | 
    
    
     三等奖   | 
       8000           | 
       50           | 
    
   
  
  
 二、基本条件
 详见《304am永利集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附件1)。
 第四条   评定原则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研究生的学业表现逐年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评审组织机构
 成立人文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我院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并接受学生在评选中的申诉和投诉。具体名单为: 
 主任委员:何华珍
 副主任委员:吴玻
 成员:杨建忠、张峰、甄周亚、周玳、高珊
 第六条  评选程序
 1、根据学校部署,2015年评定时间安排如下: 
 
  
   
    
     序号   | 
     时间   | 
     工作进度   | 
    
    
     1   | 
     10月15日前    | 
     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学院评审委员会组成和评奖实施细则,并对院内研究生和导师公布   | 
    
    
     2   | 
     10月15日-19日   | 
     组织研究生申报并进行初评   | 
    
    
     3   | 
     10月19日-22日   | 
     公示评审结果   | 
    
    
     4   | 
     10月22日前    | 
     报送初评结果及材料至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 
    
   
  
  
 2、评审流程: 
 (1)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研究生综合成绩评定表》(附件4)、《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5),附佐证材料交至7-511办公室;其中申请表电子版按照“学号+姓名+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命名后提交至280343841@qq.com;截止日期:2015年10月13日下午16:00。未按时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学业奖学金。
 (2)学院审查学生材料的真实性,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结果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的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有异议则由院评审委员会复议。 
 第七条  评定办法
 符合评选条件的同学,按参加申请研究生的总分排名,由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人文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指标体系(试行)》(详见附件3)。
  
 第八条评定要求 
 1、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申请者,其成果须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取得,以原件为准,用稿通知不予采信;且第一署名单位须为304am永利集团。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可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3、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应认真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报学院统一保存。 
 第九条附则 
 1、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2、本细则由人文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304am永利集团人文学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